長期照顧服務法新增四方向

  1. 開放學校法人設置住宿式長照機構促進產學合作

開放設有長照科系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,

可透過學校法人名義附設住宿式長照機構,

期運用學校土地、空間,設置住宿式長照機構,

藉以建立學生實習場域,接軌實務操作面,

讓長照生態鏈更加完整。

 

  1. 設立長照服務費標準

為避免機構間削價競爭,

本次新增規範,要求不得減免使用者自負額或自行吸收。

設定長照服務費的地板標準,加上原有的天花板標準,

未來長照機構產業收費規範將更明確。

 

  1. 放寬政府機構特約授權

增加特約長照機構的法律授權基礎,

地方政府得與長照機構建立特約關係,

快速撥付款項,減少長照機構出現金流困難。

 

 

  1. 長照員工納入勞健保範圍

長照機構必須幫僱用的長照人員投保勞健保、職災就業保險及退休金等,

以吸引更多長期照顧服務員工,

保障員工權益才會有優質個案照顧。

資料來源:

衛福部長期照顧司 https://www.mohw.gov.tw/cp-16-60735-1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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